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海智计划工作站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科协“海外智力为国服务行动计划”(简称“海智计划”),旨在贯彻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发挥科协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与海外科技团体及科技工作者建立经常、密切、畅通和便捷的联系,建立规范有效的工作机制,动员、团结和组织广大海外科技工作者为促进科学技术创新,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智慧和力量。中国科协于2013年5月批复同意设立中国科协“海智计划”广东(深圳)工作基地。2023年3月中国科协办公厅发文继续认定中国科协海智计划基地,“中国科协海智计划广东(深圳)工作基地”更名为“中国科协海智工作基地(深圳)”。

  第二条 为深入实施中国科协海智计划,全面助力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加快推动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建设,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为深圳市科协)在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园区等创建深圳市科协海外智力为国服务行动计划工作站(简称深圳海智工作站)。深圳海智工作站是中国科协海智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更好地为深圳经济社会发展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海外智力支撑的重要平台,是推动深圳集聚国际化人才,促进海外创新资源向深圳流动和转移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 深圳海智工作站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利用中国科协、广东省和深圳市科协海智计划工作优势,广泛联系海外科技团体和科技人才,组织开展招才引智、学术交流、技术引进、成果转化、人才评估、项目合作等,为海外科技人才团队落地深圳开展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第四条 为保证科学、务实和有序地建设深圳海智工作站,加强考核、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五条 深圳市科协直属事业单位深圳市科技交流服务中心负责深圳海智工作站的申报受理、考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申报和审批

  深圳市科协常年接受申报,分批进行审批。

  第六条 申报建立深圳海智工作站单位(以下简称为建站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园区等;

  (二)申报单位积极开展海智工作,有专(兼)职工作人员从事深圳海智工作站的管理与服务,有办公场所和条件保障;

  (三)申报单位要制定有深圳海智工作站相关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明确的工作任务,已与海外高校、科研机构、科技企业、科技社团、留学生组织等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有明确的科技创新方向或成果转化任务;申报建站的企业,有明确的技术创新需求和技术合作项目,有自己的研发团队,日常开展国际人才交流合作、国际科技合作服务、引入和促进国际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工作。

  第七条 申报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科协海外智力为国服务行动计划工作站申请表》;

  (二)建站计划书(包括单位简介、建站目的及意义、建站优势、保障条件、工作计划、预期目标等);

  (三)商事主体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六)单位主要负责人、海智工作站负责人及海智工作管理团队的介绍材料;

  (七)联系海外人才、团体,引进海外项目等情况介绍材料;

  (八)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叁份,复印件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A4纸双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盖章,在书脊处注明单位名称,

  第八条 审批程序

  (一)申报单位提交上述第七条申报材料(电子版提交,纸质版盖章送达或邮寄)向深圳市科协提出建站申请,申报材料由深圳市科技交流服务中心受理审核。

  (二)材料审核合格后,深圳市科技交流服务中心组织现场考核。

  (三)对符合建站条件的申报单位,经深圳市科协批准同意后,授牌“中国科协海智工作基地(深圳)海智工作站”。

第三章  运行和管理

  第九条 建站单位是深圳海智工作站的管理主体,负责日常运行经营。

  第十条 建站单位享有可优先申请成为深圳市科协团体会员的权益。深圳市科协根据工作计划和实际需求,结合中国科协、广东省和深圳市科协的资源,支持深圳海智工作站开展招才引智、国际交流活动,支持其科技人员开展创新创业。

  第十一条 深圳海智工作站应积极了解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科技经济发展、产业升级等方面的综合需求,认真做好海外科技人才、技术、项目的调查收集工作,因地制宜构建联络海外高层次人才的信息平台和服务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的工作平台。

  第十二条 深圳海智工作站要加强海智计划工作宣传,认真做好工作信息收集及报送,充分利用报刊、网络、微博、微信等传媒手段进行宣传。重要典型事例应及时呈报深圳市科协,深圳市科协将利用深圳市科协网站、刊物等加以宣传推广。

  第十三条 深圳海智工作站每年年末要向深圳市科协报告本年度工作,包括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所开展的海智活动及有关项目进展要及时向深圳市科协报送。

第四章  工作考核

  第十四条 深圳海智工作站应单独或在相关内设机构设立海智计划办公室,有专人负责具体工作,每年有相应的工作经费预算。

  第十五条 深圳海智工作站应每年举办1次以上一定规模的招才引智活动,与2个以上海外科技团体、机构、组织建立合作交流关系,积极引荐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和海外科技项目。

  第十六条 深圳海智工作站要积极完成深圳市科协部署的海智专项工作,每年参加中国科协或广东省及深圳市科协组织举办的海智活动不少于2次。

  第十七条 深圳海智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深圳市科协定期组织考核评估,考核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并进行通报。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工作站和个人予以表彰,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海智工作站,取消其海智工作站资格,并在深圳市科协官网上予以通报。

  第十八条 因建站基础条件缺失或其他原因主动提出书面撤站申请的工作站,经研究后可予以撤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科协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