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明晰深圳市科普基地、科普示范点的申报事项,根据《深圳市科普基地、科普示范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申报对象
符合《深圳市科普基地、科普示范点管理办法》(详见http://www.szsta.org/bszn/sqkpjyjd/content/post_683291.html)认定标准,能够依托本单位科普资源积极开展科普工作、面向社会公众开放且成效显著的单位,经所在区(新区、合作区)科协(科创局、科创经服局)推荐,可以申报深圳市科普基地或科普示范点。
受科普场所主管(或主办)单位委托(如购买服务等形式)、对科普场所进行运营的单位,申报深圳市科普基地或科普示范点须取得科普场所主管单位的书面同意(以“深圳市科普基地(或科普示范点)申报同意书”命名,格式自拟)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的一部分共同提交。
二、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
(1)《深圳市科普基地(或科普示范点)申报表》(附件1、2);
(2)以附件形式提供:申报单位科普工作管理制度(含经费制度)、2019年至今科普工作总结(2019年尚未开办的单位提供开办至今的科普工作总结)、下年度科普工作计划、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本条要求提供的材料格式自拟);
(3)深圳市科普基地、科普示范点资助信息表(附件3,不申请资助的可不填报此表);
(4)场地租赁合同或场地权属证明复印件;
(5)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申报市企业科技传播馆的须提供);
(6)以PPT形式提供:场地设施有关照片(5至10张)及文字说明、重点展教品照片(5至10张)及文字说明、主要科普活动照片(5至10张)及文字说明(以上三部分内容合并在同一PPT内)。
三、申报方式
请各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纸质版(按上述申报材料(1)至(5)的顺序简单装订,一式三份)和申报材料电子版(将上述申报材料(1)至(6)word、ppt版本或扫描件打包,文件以“申报单位名称-深圳市科普基地、科普示范点申报材料”形式命名),7月9日17:00前报送至本单位所在区(新区、合作区)科协(科创局、科创经服局)进行推荐。推荐完成后,统一由各区(新区、合作区)科协(科创局、科创经服局)将申报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市科协。材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四、申报注意事项
(1)2021年以前认定的“深圳市科普教育基地”将于今年全部失效,请按程序重新申报。
(2)根据认定标准的不同,我市科普场所分为“市科普基地”和“市科普示范点”。请各申报单位认真对照《办法》规定的认定标准,根据本单位所具备的条件进行申报,市科普基地、市科普示范点只可申报其中之一。
(3)市科普基地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包括科技场馆类、公共场所类、教育科研类、生产设施类、信息传媒类等五类,请各申报单位结合本单位性质,对照《办法》第四条相关定义,申报相应类型。企业科技传播馆属于生产设施类科普基地,符合市企业科技传播馆认定标准的单位在申报生产设施类市科普基地的同时可以申请加挂“市企业科技传播馆”称号。
(4)本次申请的资助类型全部为建设资助,符合资助条件且申请资助的单位须同时填报《深圳市科普基地、科普示范点资助信息表》(附件3)。受科普场所主管(或主办)单位委托(如购买服务等形式)、对科普场所进行运营的单位,申请建设资助须取得科普场所主管单位的书面同意(以“深圳市科普基地(或科普示范点)资助申报同意书”命名,格式自拟)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的一部分同时提交,科普场所主管(或主办)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符合《办法》认定标准的全国、广东省科普教育基地经申报、认定为深圳市科普基地、科普示范点后可以依照《办法》申请资助。完全由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不纳入本次建设资助的范围。具体资助金额和要求另行通知。
(5)本年度仅开展一次申报工作,逾期不予受理。
声 明:市科协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为申报单位代理申报事宜,申报单位必须自主申报。凡是购买、委托代写申报材料的,或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发现并查实,一律不予受理、取消申报资格,并按规定严肃处理。市科协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受理,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市科协领导和工作人员名义向申报单位收取费用,请知情者即向市科协举报。举报方式:电话0755-82550276,电子邮箱kxkpb@shenzhe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