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深圳市科学馆。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上步中路1003号深圳市科学馆。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核拨。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贰仟陆佰叁拾捌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开展科普教育活动、科普教育理论研究以及科普合作交流;
(二)策划组织科普展览、巡展和科普志愿服务;
(三)承担深圳市科学馆场馆的运行管理工作,为开展服务科技工作者活动提供场所保障;
(四)完成市科协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本单位党组织的设置形式为中共深圳市科学馆支部委员会(中共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第三支部委员会)。
本单位党组织设置:书记 1人,副书记 1 人,委员共 5人。书记原则上由馆长担任。
对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以党组织会议研究讨论决策议题并形成集体意见后,再提交馆行政会议研究决定。为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发挥本单位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中的把关作用,在重要人事任免时,应由党组织牵头,召开支部会议和行政会议联席会议。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职权范围: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落实管党治党、依法办事主体责任;全面加强本单位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反腐倡廉建设;对本单位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落实“三会一课” 制度;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发挥本单位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中的把关作用,配合上级部门对本单位干部的选拔任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促进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职责。
议事规则:党组织会议讨论、研究和决定重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管理运行;
(二)为本单位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政策支持;
(三)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发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深圳市科学馆行政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是: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向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馆长)的产生方式是举办单位任免/聘任,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管理本单位工作人员;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馆长作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拟任人选,经深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后,取得该资格。
第二十一条 按照机构编制文件规定,本单位现设综合部、展览教育部、科技活动部和策划研究部等4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部:负责行政综合事务管理,承担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资福利、离退休人员等工作;承担财务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展览教育部:负责组织开展科普展览、巡展等工作;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科技活动部:负责组织开展科普教育活动等工作;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
(四)策划研究部:负责科普教育理论研究等工作;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服务对象为业务范围所涉及的观众、本单位职工。
观众享有公平参观、参与馆内科普教育活动的权利;有向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申述、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本单位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职工代表大会为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参与本单位重大决策、监督领导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本单位职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在履行职责中秉持认真服务、优质服务的理念,自觉听取观众的意见和建议,接受批评和监督。
观众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有关规章制度,爱护馆内设施,提高自身安全意识,文明参观。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观众可以通过服务热线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意见;职工可以通过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参与本单位的日常管理;还可通过投诉举报热线等其它合理方式向上级单位反馈相关问题。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本馆致力于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有计划举办富有特色、主题鲜明、高水平的常设展览和临时展览,面向全年龄段,满足社会文化需求。充分发挥教育功能,推进馆校结合,开展探究式学习,创新教学手段,使公众更便捷地接受科普教育,为社会公共文化体系构建做出贡献。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注重基础设施建设、重视以人为本的展品设计理念,创造良好的参观环境和参观氛围;推动科普与学校教育深度融合,激发青少年好奇心和想象力,增强科学兴趣,培育创新思维和能力,系统考虑新科学知识、新学习需求、新教学手段,加大优质科学教育资源和精品科普课程的开发,切实增强科学性、适宜性和趣味性,丰富中小学科技教育内容;加强重点领域科普工作,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加大优质科普服务供给,提升公众应用科学知识提升生活质量的能力,促进全社会科学、文明、安全、健康的生活方式形成;积极促进与其他科技馆、教育科研机构及社区的交流合作,关注大中小学生等重点人群。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 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模式,严格执行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制度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本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预算一经批复,要严格执行。非经规定程序,不得随意调整。
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 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 按照《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内部审计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降职、辞职、退休的,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 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 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 其他依法依规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六)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撤销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和负债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二)合并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和负债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分立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和负债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事业单位。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3年6月19日经深圳市科学馆行政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深圳市科学馆行政会议。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