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以及国家和省市相关文件法规,为规范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深圳市科协)管理的科技类社会组织的组织管理,促进科技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科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科技类社会组织包括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科技类社会团体),研究所、研究中心、研究院等(以下简称科技类民非机构)。须遵守《中国科协技术协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接受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履行相关责任义务。
第三条 科技类社会组织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或民非机构。科技类社会组织要认真履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团结动员广大科技工作者创新争先,促进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推动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建设,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科技类社会组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思想引领作用,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第五条 科技类社会组织贯彻国家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六条 科技类社会组织的主要任务是:
(一)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
(二)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服务国家及省市创新体系建设。
(三)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四)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五)健全科学共同体的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六)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及省市科技战略、规划、布局、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制定和重要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建设中国特色高水平科技创新智库。
(七)承接科技评估、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技术标准研制、科技奖励推荐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拓展社会化公共服务职能。
(八)依法审批后进行表彰奖励和宣传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科技人才,注重激发青少年科技兴趣,发现培养杰出青年科学家和创新团队。
(九)开展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为海外科技人才来深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十)开展科技图书、期刊、报纸、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的编辑、出版、发行,以及相关数字出版活动,提供科技知识服务。
(十一)积极推进科技类社会组织治理结构和治理方式改革,建设现代科技类社会组织。
(十二)兴办符合科技类社会组织章程、有利于科学技术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
第二章 管 理
第一节 申请业务主管
第七条 登记成立科技类社会团体、民非机构时,申请由深圳市科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关于社会团体、民非机构登记成立的条件;
(二)其业务属于科技领域中的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学科及相关的新兴、交叉或前沿领域,或与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密切相关的领域;
(三)主要发起人、举办者、拟任负责人应在相关领域有重要建树和影响,并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一定的代表性,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且能长期在深圳市正常履职;
(四)提交深圳市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
(五)在深圳市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常设办事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
(六)其业务领域和名称不得与已成立的科技类社会组织相同或相似。
第八条 科技类社会团体发起人、民非机构举办者向深圳市科协提交申请,经深圳市科协审议同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后,发起人持批复文件向深圳市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批复文件有效期为一年
第九条 发起成立科技类社会团体的,自深圳市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之日起,发起人6个月内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科技类社会团体章程,产生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及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成立党组织。会员(代表)大会的结果报深圳市科协备案。会员(代表)大会后,按照深圳市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举办成立科技类民非机构的,自深圳市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之日起,发起人6个月内组织召开理事会。通过科技类民非机构章程,产生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及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成立党组织。理事会的结果报深圳市科协备案。理事会召开后,按照深圳市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已经成立的科技类社会团体申请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为深圳市科协的,先须征得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再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向深圳市科协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到深圳市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已经成立的科技类民非机构申请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为深圳市科协的,先须征得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再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向深圳市科协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到深圳市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申请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为深圳市科协的科技类社会团体、民非机构应符合第七条第(二)(三)(四)(五)(六)款所列条件,且有健全的党组织,能正常开展党的工作。
第二节 组织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深圳市科协对业务主管的科技类社会组织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科技类社会组织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章程核准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科技类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科技类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的审查;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科技类社会组织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科技类社会组织的清算事宜;
(六)领导和管理科技类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七)指导科技类社会组织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八)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科技类社会组织应建立完善自身管理相关制度,确保各项活动依法依规开展,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科技类社会组织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拟任新负责人应在相关领域有重要建树和影响,并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一定的代表性,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且能长期在深圳市正常履职。
第十四条 深圳市科协业务主管的科技类社会组织,在管理和活动中,出现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深圳市科协配合相关部门查处。对相关责任人,按照干部人事管理规定,通报其所在单位查处。
第三节 脱离与退出
第十五条 科技类社会团体脱离与深圳市科协的业务主管关系,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向深圳市科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脱离,并在深圳市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科技类民非机构脱离与深圳市科协的业务主管关系,须经理事会决通过,向深圳市科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脱离,并在深圳市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在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之前,仍由深圳市科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科技类社会团体或科技类民非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因其业务范围、工作性质与本《管理办法》有冲突,深圳市科协认为不再适宜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经商深圳市登记管理机关及相关部门意见,深圳市科协负责指导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节 备案与信息公开
第十八条 科技类社会组织应向深圳市科协备案下列信息:
(一)章程;
(二)负责人信息;
(三)组织机构信息;
(四)会员证、会徽(科技类社会团体提供);
(五)理事、监事信息;
(六)党组织信息;
(七)深圳市科协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十九条 科技类社会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章程;
(二)负责人信息;
(三)组织机构信息;
(四)接受使用社会捐赠情况;
(五)年度工作报告;
(六)深圳市科协、深圳市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条 科技类社会组织应当及时将有重大变更的备案或公开信息向深圳市科协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公开。
第五节 处 罚
第二十一条 科技类社会组织存在内部治理不规范、活力不足等问题的,深圳市科协将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工作约谈。
第二十二条 深圳市科协业务主管的科技类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的,将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提请深圳市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会等处罚:
(一)履职不力、组织涣散的,深圳市科协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1年。
(二)限期整改后仍无明显改进的;最近1年年检不合格或不参加年检的,经深圳市科协批准,给予通报批评;
(三)给予通报批评1年内仍无明显改进的;最近两年年检不合格或不参加年检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经深圳市科协批准,提请深圳市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市科技类社会组织,并督促该市科技类社会组织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限期整改的科技类社会组织,整改期间,不得申请深圳市科协相关项目。受到通报批评的科技类社会组织,两年内不得申请深圳市科协相关项目。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是科技类社会组织制定章程的依据之一,适用于深圳市科协业务主管的市级科技类社会组织。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参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的指导意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及深圳市登记管理部门所规范的《章程》等有关文件执行,若与现行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登记管理机关文件冲突的,以其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深圳市科协审议通过,有效期为三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