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先进工作者奖”奖励条例

为推动科协系统各项工作的发展,充分发挥科协的助手和纽带作用,表彰在科协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专兼职工作人员,以在科协工作人员中树立热爱科协工作,奋发进取,团结协作,全心全意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典范,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设立“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先进工作者奖”。

 

第二条 评选范围:广东省科协所属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市(县)科协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 评选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方针,坚持科协、学会宗旨,具有“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科学精神,在科协系统工作五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依照本条例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先进工作者奖”。

一、在组织国内外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者;

二、在开展科学普及、智力开发、新技术推广、科技咨询工作中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者;

三、在密切党和政府同广大科技工作者联系,发挥“纽带”作用方面做出优异成绩者;

四、在改善科协系统各项管理,加强本系统本单位自身建设、深化科协理论研究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者。

 

第四条 本奖每五年评选一次。表彰名额由省科协根据省级学会和市(县)科协专兼职工作人员数和组织、工作、活动情况等可参考因素,统筹兼顾,分别下达。

 

第五条 评审程序:各省级学会和市科协按下达的名额进行选报,经“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先进工作者奖”评审委员会审核,广东省科协常委会批准。

 

第六条 评审组织:在广东省科协常委会领导下,成立“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先进工作者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评审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科协组宣部。各省级学会和市科协应根据各自的情况成立评审组织和机构。

 

第七条 奖励办法:“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先进工作者奖”获得者由省科协授予证书,获奖材料归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级、提职的参考。

 

第八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

 

第九条 本条例自1991年7月1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