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市级学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所属全市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市级学会)的管理,促进市级学会的健康发展,参照市科协章程及中国科协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宗旨:提高市级学会执行党和政府的科技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将学会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学会自身发展规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团体;督促市级学会为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为我市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市民政局是市级学会的登记管理部门。市科协是市级学会的业务主管部门。
    第四条  市级学会在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学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市科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科协章程维护市级学会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市科协定期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市级学会及从事学会工作的专兼职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市科协章程等有关文件规定的学会视其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限期整顿直至撤消的处罚。
                                    第二章  组织建设
    第六条  申请加入市科协的市级学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登记的市级科技团体;
    (二)承认深圳市科协章程;
    (三)有学术带头人和50名以上、有代表性的会员;
    (四)与市科协所属学会主要业务不重叠;
    (五)能独立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
    (六)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较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七条  申请加入或退出市科协的程序:
    (一)市级科技团体申请加入科协,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并向市科协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科协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批准,即为市科协成员。
    (二)市级学会申请退出市科协,需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常务理事表决通 过后,提出报告,经市科协常委会批准,方可办理退会手续。
    第八条  市级学会必须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根据学会章程定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并充分发挥其作用。市级学会应做到:
    1.在章程规定的换届期满前三个月,向市科协报送经本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的换届方案。换届前一个月应向市科协报送换届会议的有关文件,由市科协负责审核换届准备工作。换届理事会理事候选人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名单,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深圳市科协审议同意后,按民主程序产生。
    2.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须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向市科协阐明原因,征得同意。
    3.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后一个月内,应向市科协报送换届会议的决议或纪要备案,需变更法人的应办理法人代表变更手续。
    4.变更学会名称及法定代表人、设置分支机构、更换或增补理事,应按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并书面报深圳市科协备案。市科协收到报告后备案,并于一个月内为学会办理到登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或变更的相关材料。
    5.制定或修改章程必须事先报市科协审议,市科协审议通过后再行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讨论,代表大会通过后方可实施。
    6.市科协依照国家有关社团管理规定及本办法,组织对市级学会的年检工作,市级学会须提供年度工作总结、填写相关表格,市科协按审批程序及时办理;对不符合年检要求的可建议整改或不予年检。
    7.市级学会应加强对会员的管理和服务。要为会员提供学术交流、科普宣传、科技咨询、献计献策的舞台,充分发挥会员的聪明才智,为会员施展才华铺路搭桥。
    8.市级学会要建立有效的机制以加强与会员的沟通与联系,积极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呼声,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做好为会员服务工作。
                                   第三章  学术活动
    第九条  市级学会每年根据学科发展、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本学科、专业特点制定年度学术活动和继续教育工作计划。市级学会应将其章程规定范围内的重点学术活动或重大继续教育活动报市科协备案,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应向市科协报送总结或会议纪要。
    第十条  市级学会举办超越学会章程规定专业范围的学术活动,须报市科协审批。涉及重大政治、理论等社会科学方面的学术活动,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并报市科协审批后方可开展。
    第十一条  市科协对选题重复的学术会议,可以采取促进联合召开的宏观调控措施。市级学会应积极接受市科协的委托,承办或参加跨学会、多学科、高层次、综合性的学术会议。
                                   第四章  对外交流
    第十二条  市级学会应积极开展国际及对港澳台科技交流活动。涉及国外专家学者来深进行学术、科普活动,组织会员赴国外及港澳台交流的,须报市科协备案。
    第十三条  市级学会开展国际及对港澳台学术交流、科学普及等活动,不得涉及国家机密、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以及人权、少数民族、宗教、意识形态等问题和国际间敏感问题,不得接受境外反华反共政治团体和宗教团体的资助。
                                   第五章  科学普及
    第十四条  市级学会应结合本学会的特点开展科普工作,制定科普工作年度计划。重点科普活动应及时报市科协。
    第十五条  市级学会应积极参加科普日及科技宣传周等公益活动,承担市科协交办的科普任务。
第六章  科技咨询与技术服务
    第十六条  市级学会应积极向党和政府机关提供决策咨询或建议,积极向市科协刊发的《科技工作者建议》供稿。决策咨询或建议被采纳、采用时,应将情况及时通报市科协,市科协将纳入对该学会的绩效考核参考。
    第十七条  市级学会应积极开展科技咨询和技术服务,对重大决策咨询和技术服务项目的立项及咨询建议被采纳的情况应及时报告市科协,市科协将纳入对该学会的绩效考核参考。
    第十八条  市级学会应积极争取挂靠单位对学会工作的支持。市级学会创办科技研发型、科技服务型经济实体,应依法登记、经营和管理。要明晰其所有权与经营权。实体收入应按一定比例上缴学会,以支持学会开展活动。
                             第七章  经费、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市级学会经费来原: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第二十条  市级学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二十一条  市级学会必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执行《会计法》等法律、法规。
    第二十二条  市级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第二十三条  市级学会应建立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与监督管理制度,每年的财务状况应向理事会报告,并报市科协备案,接受市科协的财务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会拥有的固定资产应进行评估并理清产权关系,完善资产管理制度。市级学会资产发生转移时,应得到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和有关专门机构的审议批准,并接受市科协的审查。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会的资产。
    第二十六条  市级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 7月31日起试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协负责解释。